可以安排安置就业,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等,根据《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第二条犯人刑期已经满了,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给以收留安置就业:
1、自愿留队就业、而为劳动改造生产所需要的;
2、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3、在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期满了以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第五条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
1、劳动改造较好,有生产技能,为社会生产企业部门所需要的,可鼓励他自行就业,或在可能条件下由劳动改造机关、劳动部门给以介绍职业。
2、在劳动改造管教队内安置就业,并且按照他的劳动条件或者技能评定工资。
3、由劳动改造农场划出部分土地或在劳动改造农场附近划出一部分土地,组织集体生产,建立新村。
第八条工厂、矿山、企业、工程队和生产规模较小的劳动改造单位,在犯人刑期已经满了以后,除了按照第五条两款所规定的办法在本单位处理外,如还有无法处理的,由省、市或中央劳动改造机关统一调到被指定的其他劳动改造生产单位或新村安置。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因参与犯罪被抓判刑,应积极改造,等刑满释放后要好好工作,对于有生产技能的,可以为省会生产企业部门工作,如果是农村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可能没有生活来源,可以本人相关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社会救济金。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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