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核算护理费用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在实际计算护理费赔偿数额的时候,要求考虑到的因素蛮多,包括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以及护理的级别,因为影响的因素多,自然最终算出来的结果就不同。
1、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种情况护理费用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都明确地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受害人雇佣的其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无论从事护理工作的人是谁,护理费都应当给予赔偿。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用的支出,但受害人亲属或配偶的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行为不能施惠给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护理费。
二、护理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解释》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根据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根据护理人数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护理级别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三、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
1、关于护理费用的赔付计算比例。
针对构成护理依赖的护理费赔偿,应按照不同类型纠纷,结合护理依赖程度,适用不同的赔付计算比例。因为工伤案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的规定对伤者作出的伤残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而《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虽同是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但依照国家分布的不同评定标准作出,在依据该等级鉴定计算护理依赖费用时,也须比照不同的赔付比例(或称护理依赖系数)计算。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 录B规定,完全护理依赖,则应赔偿100%的护理费用;大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大部分,即赔偿80%的护理费用;部分护理依赖,则应赔偿护理费用的部分,即赔偿50%的护理费用。
关于护理费用的核算问题,影响因素众多,在赔付中所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就相应的有很多,其中收入状况,护理人数等都是其影响因素。由此,在护理费用的核算问题上,需要多种因素综合并全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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