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如何办理,职工代持股盖章有什么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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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代持办理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公章。名义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知悉代持情况的相关证明,实际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相关转账凭证、出资付款凭证,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股权代持如何办理,职工代持股盖章有什么注意事项

1、名义代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名义代持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且配偶需到场共同申办公证;

离婚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名义代持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及公司股东出具的知悉代持情况的相关证明;

4、实际持有人(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5、代持股权所在的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盖公章;

6、相关转账凭证、出资付款凭证;

7、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代持股份的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商业现象,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也就是说,对于代持的股份,明面上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是同一人。股份代持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或者达到其他的商业目的。 如上所述,相比于直接持股的股东-被投资公司这样单一的法律关系,股权代持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代持人与被投资公司法律关系以及实际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的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法律关系出现问题,作为实际出资人都有可能负担法律风险,例如:代持人违背代持协议,向善意第三人出售股份,或是侵占股份分红等的风险、代持协议无效风险、实际出资人无法转为显名股东风险、以及代持人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其根源在于,由于显名股东是代持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方,代持股权是属于代持人的,实际出资人很难控制代持人私自处理代持人股份或者滥用投票权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业现象,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或者达到其他的商业目的,对于代持的股份,表面上股东和出资人不是同一人。股份代持的办理很简单,只要自然人带齐和实际出资人各自带齐所需要的材料就可以进行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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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提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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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提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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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是要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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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是要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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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提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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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由股东进行签字盖章,然后进行生效的。所有公司的员工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代表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准则。并且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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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注意事项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 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提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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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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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怎么写,我要代持股份。
[律师回复] 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    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__公司人民币_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注册资本(______注册资本金为______万元)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______,在______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______股东身份参与______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______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______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______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______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______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______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______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大于50%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一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深圳市人民解决。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于
股权代持是什么?股权代持的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股份代持有限公司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 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 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法律风险之二] 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 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 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 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 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之三]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风险之四] 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 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 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 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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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是否能盖项目章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签合同是否能盖项目章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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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代持股份的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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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后面的落款全体股东盖章那章怎么盖?
[律师回复]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十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代持股权的股权怎么激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 本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二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委托方): 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 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易) ,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支付转让款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 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 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 任何 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但甲方 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否则, 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代持股份的处置给第三方或非甲乙方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 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 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 书面授权的条件下, 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 处分或设置任 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 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 在甲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 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 及便利。 但甲方行使上述股东权利不得不合理的损害乙方的权益或对乙方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或损失,否则,甲方应负责承担补偿后赔偿责任。 在乙方将有关代持股权的重大事宜提前告知甲方,或乙方根据通常合理的措施行使代持股权的前提下,乙方对于代持股权的相关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如由于乙方履行本协 议的规定而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应负责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予足额的赔偿,如乙方由于甲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对代持股权的受托义务。 第六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 保密协议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 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 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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