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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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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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恶意高空抛物罪不是抽象危险犯,如果行为人存在恶意高空抛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抛掷的物品、建筑物高度、以及地形地带等一系列客观因素来综合认定危险,必须达到人身伤亡或者存在重大财物损失的时候才会被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因此恶意高空抛物不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
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存在恶意高空抛物罪不是抽象危险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具体危险犯,具体的原因如下:

(一)关于“具体危险”

“危险犯”可划分为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两种类型。抽象危险犯即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例如,认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只需考量行为人“醉酒”、“驾车”、“机动车”和“道路”几个事实因素,除非存在极为特殊的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司法机关无需进行更为具体的判断。而具体危险犯则要求在行为判断之外,进一步判断行为所引起的具体危险状态,虽然不要求存在实害性后果,但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因此,在证明程度方面,具体危险犯要高于抽象危险犯。不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仅从行为手段本身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导致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有罪的情形发生。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故意向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重罪范畴,构成此罪应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理论界普遍认为,“公共安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虽然学者们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但在“多数人或随时向多数人发展的不特定人”的解释上已基本达成共识。

(二)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务方法

判断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的基本方法是:在事后以客观的、一般人的感觉去评判落物区域平时的状态,然后再结合行为时的情况判断抛物行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鉴于书面审查在危险判断、距离感知等方面的局限性,司法官在办理高空抛物刑事案件时一定要亲临现场,通过了解现场情况帮助司法官得到最真实、最准确的感受,进而做出精准的判断。

基于上述内容,在住宅区的“隐秘角落”高空抛物,出于人流量少、出现多数人可能性低等原因,一般不宜认定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进而不宜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上述行为定罪处罚,但“再准的尺子也有量不准的布”,个案还需个案去评判。

由此可见,存在恶意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物损失时,构成高空抛物罪需要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如果单纯以高空抛物行为来看,无法推定是否全部存在侵害公共安全危险的犯罪行为,具体危险犯是结果犯,高空抛物罪是结果犯因此也属于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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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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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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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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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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