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单方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合法吗
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如果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单位应该予以劳动者额外的补偿,或者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者有违反相关规定或者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情况如下: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反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无理由的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签字的,可以拒绝签字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如果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也应该跟公会提前商量,确定数额,并且按照一定的规定办理裁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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