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不交社保说明这一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省企业运营成本,往往会要求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顺便出具一份不交社保的说明,认为此说明可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际上员工签署的不交社保这一说明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险反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缴纳社保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员工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或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员工自愿出具放弃社保缴纳的说明与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说明的行为是一样性质的,都是无效行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通常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原因如下:
1、在家或在别的地方已经交了社保,不需要在用人单位再缴纳社保;
2、如果不缴纳社保,实际到手的工资会高一点。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劳动者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予以赔偿。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担较大,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保,会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附加一份不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说明,以此来规避风险,但实际上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规定,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员工可以寻求行政单位或法律机构帮助,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