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二、"营转非”按营运车报废
新规内容:“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按照新规规定,私家车没有报废年限限制,而出租车的使用年限却规定了只有8年。比如,已使用7年的出租车,车主为了避免该车被报废,将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是不能躲避报废规定的。根据新规,该车的使用年限并不是和其他自用轿车一样为无限期使用,而是按照出租汽车使用年限8年规定,只能继续使用1年。
临近报废期不得转至外地:“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距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此前,不少出租车在临近报废期时,会“突击”将车籍转至外地,并将营运车辆的性质改为非营运车辆,换个油漆,当私家车重新上路。新规实施后,这一现象将会被杜绝,有利于防止车辆临近报废期满前“突击”转至外地继续使用。
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综上所述,出租车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规定,驾驶员在进行办理的时候还是要事先进行咨询,防止办事不顺利或者触犯了我国相关的规定,在被相关机构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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