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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要离婚,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办理离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需要经过冷静期,在此期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就无法离婚,但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不受到此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最好还是通过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形式,否则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如果不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绝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一审都不会批准离婚,需要经过半年冷静期后提出二审,才能实现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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