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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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上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诉方起草的离婚起诉书,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起诉方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与其他相关的能够帮助判决夫妻离婚的证据。
申请离婚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离婚上诉需要什么材料?

上诉离婚需要的资料有: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证据复印件,户口本等资料。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填写需要递交离婚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协议和其他需要的必要性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离婚协议中不能约定双方不得复婚再婚,因为这属于限制他人的结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

2、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孩子超过十八岁之后的抚养费,协商一致即合法有效,但是不能约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孩子或者再婚生育的孩子没有继承权;

3、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地址和产权证号码要填写准确。另外,不能对没有处分权的财产做出处置。即使处置了,可能也会因无权处分导致约定无效;

4、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当场签订。如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内容没有生效,一旦诉讼,财产需要重新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主要的依据是起诉方递交的材料,根据材料中的申请离婚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只有提交的材料中有足够的理由,法院才能判决夫妻离婚,所以上交的材料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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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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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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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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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法律流程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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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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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指定管辖案件包括:本市辖区内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1、检察院在编干警及其近亲属或离退休人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2、检察院的人民陪审员为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3、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 第二条检察院公诉局负责审查指定管辖案件。第三条市检察院负责审理下列指定管辖案件: 1、本院辖区内不同下级检察院之间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2、本院辖区内有管辖权的基层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第六条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请时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指定管辖请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及审查情况;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三)基本案情; (四)管辖权争议的具体事由(或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侦查、审查、不方便侦查、审查的事由); (五)就管辖权争议的协商情况及结果; (六)报请检察院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报送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书或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二)主要证据材料; (三)检察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的,移送检察院的案件移送函; (四)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管辖异议申请书复印件; (五)移送检察院与受移送检察院就管辖权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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