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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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解释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他人未经本人允许私自外泄个人信息或通过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得非法收益的就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只要他人未经本人允许私自外泄个人信息或通过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得非法收益的就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发现自己的信息泄露的,就要及时的修改个人密码信息,若已造成经济上损失的就要立即报警处理。

1、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犯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行为,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的利益的,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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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倒卖了五百万条个人信息,现在被抓去派出所了,真的太担心他了。不知道现在能怎么办。我想咨询侵犯公民信息辩护咋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现状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增加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53条之一(以下简称“本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是对近年来日益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无端泄露的刑法回应。个人信息被不当采集、随意泄露、任意篡改、恶意使用乃至非法转卖牟利,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害,而且一旦个人信息流人犯罪分子手中而引发盗窃、诈骗、绑架等刑事犯罪,会给公民造成二次甚至三次侵害,成为其他犯罪的源头犯罪。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更侧重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侧重对个人财产权、生命权的保护,而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从目前来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远非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所能抑制,因此,尽管我国尚未出台作为前置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此次修正案依然将严重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罪,以彰显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侵犯个人身份信息的主体、行为性质明显不同,可认为分别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这样的罪名界定。
二、个人信息与隐私
个人信息和隐私是或具有交叉关系、或互异、或包含的两个概念。隐私是指不被公众所知的,具有私密性。个人信息则是一个不可能进行周延的概念。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采用“个人资料”,有的采用“个人隐私”。目前主流的理论和观点认为,只要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 公众公布,主体在将自己的某种个人信息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公布其个人信息的,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该信息的主体为自然人;
2、该信息与其自然人主体有切身的利 益关系,如关系到个人尊严、个人的社会生存利益;
3、该信息具有隐私性;
4、该信息需被除自己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所掌握。
即在法律的层面上,探讨个人信息与 隐私范围的话,应该承认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该是具有某种程度的隐私性、分别受相关不同阶层的法律的保护。
个人信息 应该选择一种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定义。欧洲多数立法针对个人数据(如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可被 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其采取的是抽象概括的方式,较为宽泛。该方法在法律认定时可能造成相当难度,所以在抽象概括的方式下,再进行列举较为合理。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相关解释
1、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应扩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构成此罪。上述单位以公民个人信息为基础进行便民服务,更容易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的远不止这些单位。近年来,股市、期货、房地产行业、各种服务中介等机构都掌握了相当多的公民个人信息。
对犯罪主体的扩大是必要的选择。可采取对主体进行抽象性概括,并结合列举的方式;或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主体进行不断周延; 或取消对主体的界定,借违法性对其范围进行规制等。对犯罪主体扩大选择范围是困难的,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决定的。理论界应该研究如何能够合理的、符合逻辑 的对该主体范围进行扩大。
2、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信息”最基本的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 况、身高、地址、职务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某个人的符号序列。随之又引申出个人其他信息。从个人信息的特性上,我们应该理解,由于个人信息存在多样性、不 稳定性,故对个人信息进行具体的界定是不可能的。
我大姐非法侵犯公民信息被警方拘留了,我帮她办理了取保候审,不知道她会被怎么处罚,请问取保候审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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