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如何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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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的定性: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等。
信用卡诈骗如何定性

一、信用卡诈骗如何定性

信用卡诈骗的定性: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可以减刑

信用卡诈骗被判刑,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 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综上所述,被判信用卡诈骗这类的问题应当在刑法法规的基础上,按照确有悔改表现的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方面进行减刑。罚金的履行对于减刑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这不包括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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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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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侦查的冲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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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如何定性,保险诈骗罪怎么定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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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定性合同诈骗罪?
个人或者单位故意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虚假的事实骗取一方的财务就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实施诈骗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轻则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会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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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婚姻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术语中没有,只有《婚姻诈骗罪》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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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婚姻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术语中没有,只有《婚姻诈骗罪》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何定性诈骗罪的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定性诈骗罪的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的概念及其认定的简单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也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不会构成诈骗罪。而我国刑法在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上也会根据被告人诈骗财产的数额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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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借钱如何定性诈骗?
网友借钱应当是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定性诈骗。实际上主观构成要件上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客观上必须是采取欺骗等相关的手段,而从客体要件上来看是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主体上是一般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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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怎样定性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诈骗罪的概念及其认定的简单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也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不会构成诈骗罪。而我国刑法在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上也会根据被告人诈骗财产的数额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
保险诈骗罪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诈骗罪如何侦查 (一)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 1. 针对保险标的犯罪的主要方式 针对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一项所指“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典型的虚构保险标的行为有这样一些表现: 1) 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寿命和身体。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财产及其利益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谎称死亡之人为活人,将其寿命和身体作为人身保险的标的就是虚构保险标的,无中生有。 2) 借鸡生蛋,虚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之 一,他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与自己发生法律上的关系之后才能投保,否则将他人财产冒充自己的财产而投保,就是一种虚构保险标的行为。 3) 将非法所得财产伪装成合法财产而投保。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只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的保险利益当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4) 虚构保险利益进行骗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或利害关系就构成虚构保险标的。 5) 虚构保险标的价值。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有价值的,保费的收取是与 价值有关的,而保险的赔付金额是与标的价值相关的。 6) 损后投保,损后续保,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期限是从保险合同成立到结束,将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受损标的,冒充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投保,不仅违反保险风险或然性的原则,而且是虚构标的的行为。 2. 针对上述五种保险诈骗行为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侦查: 1) 对报案登记和报案人讲述的情况做好记录,并进一步了解发案经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保险人报案并提出赔付请求,甚至有些案件可能会向公安机关直接报案,或者保险公司接到赔付请求后认为其中有诈,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一阶段是整个案件进入公安机关的最早时间,即使行为人有意诈骗,也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而来不及弥补。而报案人所提供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日后的调查,鉴定都能起到鉴别作用,因此报案时的登记与谈话是至关重要的。 2) 研究投保、索赔经过,发现骗赔痕迹。对于主动投保、超额投保、高额保险、集中购买、分散投保、重复投保、隐瞒情况投保、保险利益可疑的人投保的我们要给与注意。同时在保险期变更受益人,将保险单质押,增加保险金的行为也要进行调查。在索赔时表现异常的也应关注,例如索赔要求异常迫切,投保日期与损害发生日期接近,索赔前表现反常等。 3) 围绕保险标的展开调查取证。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最关键的内容,也是保险诈骗案件中较多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对象。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法律关系,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调取书证、物证,例如在财产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保险诈骗案件我们要注意收集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 其次,调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状况。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实原则,在投保时投保人也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但往往投保人也是利用隐瞒标的真实情况而进行诈骗。所以查清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对于揭露诈骗行为有很大帮助。 4) 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首先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人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病骗取保险金。 5)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行为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虚构事实,并伪造证据。 6)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内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是不会赔偿的,虽然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不是合同约定的事故原因引起的,保险金是不能支付的。 7) 对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受益人所获得否真实的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来查明情况。通过同一条件下的反复试验,不仅可以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测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 8) 进行司法鉴定,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保险索赔中,索赔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侦查中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对这些材料的真伪做出评判。 9) 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事实保险诈骗的起因、动机、目的,查清犯罪嫌疑人的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等,以及作案详细经过几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温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 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供事实。 10)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件线索。保险诈骗犯罪的知情面较窄,广泛发动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开辟线索来源对于案件事实的查实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与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的单位也是我们调查的对象,例如医院、药店、,等。 (三) 为保险诈骗提供虚假证明的犯罪行为的侦查。 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犯罪行为是指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该条款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 1. 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在经济犯罪 中好的制度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保险公司内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我们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理赔操作制度进行检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可能趁机进行的犯罪行为。 2. 对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较为明确。一般为保险关系人或当事人,通过对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调查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内外勾结进行骗保的行为。调查的重点是保险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亲戚朋友同学等交往人员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等参与共同骗保。 3. 对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在保险诈骗案件的侦查中,对于证明文 件的审查是重要环节之一。首先,应审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审查中要注意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保案时提供的情况有无矛盾;证明文件的各项内容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明文件之间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证明文件有无伪造,变造迹象。对于单证的真伪可以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以及司计鉴定等来识别各种证明文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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