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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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申请书的方式先写标题,开头对再审申请人、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正文的部分包括再审请求,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事实和理由,结尾的部分是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时间法院名称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一、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用)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监督其实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过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再审的法定条件,如果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判决书存在问题,很难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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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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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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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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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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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明显偏袒不公。
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犯罪事实,两位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却判了管制,这和没有判决有何区分,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重伤害鉴定为轻伤害。
报告人在--视听娱乐场所因自己损坏了财产后发生争执,本应该按照规定赔偿,但却寻衅滋事,看我们两位被害人是服务员就不放在眼里,在我被打倒后还使出全身力气狠踹我的膝部,造成我三处伤害:1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这三处伤根据伤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但却很离奇的给我鉴定出了轻伤,能有这样的轻伤吗?因此我强烈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我的伤情做重新鉴定,严惩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2)一审全然不顾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对我造成的伤残经过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这种等级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身体的功能,现在依然疼痛难忍,走路尤其是上楼疼痛吃力。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审全然不顾,却判决了个管制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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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被告人把我打成伤残,却能自由,还能同工同酬,而我却拖着一条伤残腿还在为赔偿奔走。这种不公天理难容。
(4)被告深知罪恶严重,主动赔偿万却被以万左右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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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监督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
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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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刑事监督和刑事审判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 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刑事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
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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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属于民事判决书,写清楚起诉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写明起诉的原因和理由,写出作出的决定,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法院署名。指定监护人决定书格式中必须包括指定特定监护人的原因以及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及审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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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怎样区分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判监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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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和民事监督申请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男、汉族、岁、住址:江苏省--。系呼和浩特市 视听娱乐场服务员。
申请事项: 被告人娄-、韩- 伤害 一案,回民区于 年5 月 20日以 ()回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判,第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我强烈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 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明显偏袒不公。
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犯罪事实,两位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却判了管制,这和没有判决有何区分,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重伤害鉴定为轻伤害。
报告人在--视听娱乐场所因自己损坏了财产后发生争执,本应该按照规定赔偿,但却寻衅滋事,看我们两位被害人是服务员就不放在眼里,在我被打倒后还使出全身力气狠踹我的膝部,造成我三处伤害:1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这三处伤根据伤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但却很离奇的给我鉴定出了轻伤,能有这样的轻伤吗?因此我强烈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我的伤情做重新鉴定,严惩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2)一审全然不顾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对我造成的伤残经过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这种等级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身体的功能,现在依然疼痛难忍,走路尤其是上楼疼痛吃力。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审全然不顾,却判决了个管制敷衍了事。
(3)一审不顾及被告人韩--还在被公安机关取保期间的实情,在取保期间依然不思悔改,还要无端对我下恨手,这中人的主管恶意昭然若是,一审却视而不见,竟然对这种人判处了个管制。谁不知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现在被告人把我打成伤残,却能自由,还能同工同酬,而我却拖着一条伤残腿还在为赔偿奔走。这种不公天理难容。
(4)被告深知罪恶严重,主动赔偿万却被以万左右所确定。
被告人明知自己违法理亏,而且也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所以提出赔偿12万元了事,但并没有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来就出现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一审没有依法认定和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处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合计元。
民事抗诉申请书与民事监督申请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申请人:李--、男、汉族、岁、住址:江苏省--。系呼和浩特市 视听娱乐场服务员。
申请事项: 被告人娄-、韩- 伤害 一案,回民区于 年5 月 20日以 ()回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判,第一审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我强烈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 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明显偏袒不公。
一审判决认定了被告人犯罪事实,两位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但却判了管制,这和没有判决有何区分,请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1)重伤害鉴定为轻伤害。
报告人在--视听娱乐场所因自己损坏了财产后发生争执,本应该按照规定赔偿,但却寻衅滋事,看我们两位被害人是服务员就不放在眼里,在我被打倒后还使出全身力气狠踹我的膝部,造成我三处伤害:1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这三处伤根据伤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但却很离奇的给我鉴定出了轻伤,能有这样的轻伤吗?因此我强烈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对我的伤情做重新鉴定,严惩凶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
(2)一审全然不顾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对我造成的伤残经过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这种等级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的身体的功能,现在依然疼痛难忍,走路尤其是上楼疼痛吃力。这么严重的后果一审全然不顾,却判决了个管制敷衍了事。
(3)一审不顾及被告人韩--还在被公安机关取保期间的实情,在取保期间依然不思悔改,还要无端对我下恨手,这中人的主管恶意昭然若是,一审却视而不见,竟然对这种人判处了个管制。谁不知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现在被告人把我打成伤残,却能自由,还能同工同酬,而我却拖着一条伤残腿还在为赔偿奔走。这种不公天理难容。
(4)被告深知罪恶严重,主动赔偿万却被以万左右所确定。
被告人明知自己违法理亏,而且也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所以提出赔偿12万元了事,但并没有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来就出现了不公正的判决。
二、一审没有依法认定和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处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误工工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合计元。
行政诉讼监督的监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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