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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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第一,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第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房产、古董等)的所有权有争议的情况;第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况。
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最高法院暂缓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经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二、暂缓执行是什么意思?

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的意思是对于一项或者是几项要执行的债务暂时不执行的措施,但是暂时不执行不代表不执行。等到债务人有还款的能力了,还是要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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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4条:“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第268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26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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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暂时无法激活信用卡是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及送达: 第一条。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适用这个解释,要用裁定,并送达双方。问题是如果没有送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应当辩证理解:对找到财产但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和成年家属等而不能直接送达的,如果一味强调送达就不符合实际。执行的是财产而不是人。我们要改变观念,执行财产没有必要一定要找到人,只要依照程序就可以产生效率,否则就要受制于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不利。所以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而让双方知情,当然要尽量告知。关于第一条 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涉及刚才的问题,首先只是在第二款情况下即协助执行时才适用;二是裁定书的生效和查封行为生效是不一样的。解释要有基本理念,要有变通理解。如动产,只要查封裁定已送达或已实际控制财产,就认为查封是有效的,但如没办理登记就不能对抗 第三人。只要有三个行为即封条、裁定和送达之一就应当有效。 (二)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财产的认定:第二条。只依据表面证据而不作实质性审查:动产基于占有的状态;不动产和其他应当登记的财产以登记的状况来判断,而不考虑这项财产是不是被执行人的。先查封之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的,再以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但不能认为查封是错的,是依据占有的状态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房屋没作登记,可以灵活地根据相关证据如谁给的钱等作出判断;第二个例外是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如果第三人书面同意也可以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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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满足一些条件。一是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二是暂缓执行仅限于行政拘留,并且需要被处罚人主动申请。三是公安机关需要评估暂缓执行是否会对青少年造成严重威胁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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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疫情期间被强隔两年,但暂缓执行,在暂缓执行期间没有继续吸食毒品,会不会继续执行?
[律师回复]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②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③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④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中止执行,是指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②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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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相同之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执行程序都是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都是有条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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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罚款暂缓需要的条件是什么,谢谢回答的人。
[律师回复]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是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你好,以上就是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罚款暂缓需要的条件,望采纳。
酒驾怎样申请暂缓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酒驾怎样申请暂缓执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单后,15天内缴纳罚款,然后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理论知识培训,然后参加考取,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暂扣期到期后可以申请领取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被处罚人因为酒驾被交警部门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作出处罚的机关应立即将违法嫌疑人送拘留所执行;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一、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同理,如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留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二、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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