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人查询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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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执行人查询首先是需要点击进入中国执行信息网,然后点击查询,当然了,肯定是需要输入被执行人的一些基本信息情况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网络上查询准确,还有就是可以直接前往法院查询。
法律执行人查询如何进行?

一、法律执行人查询如何进行?

1、打开搜索,输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进入;

2、进入后,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点击进入;

3、进入后,输入,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情况, 点击进入。

4、输入完毕,点击查询,进行查找。

这样就查找到了被执行人具体消息了,点击详细可以查询详细的信息。对被执行人虽为个人,但可执行其家庭共同财产的,为防止被执行人将现款存在家属名下逃避执行,依法主动查询其家属成员的存款情况。工作中,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查询,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如何查询被执行人存款

1、查实被执行个人及其家属的身份

通过查阅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以及到有关基层组织、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准确掌握被执行个人及其家属成员的身份,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并进一步调查了解他们的职业和收入情况,为查询个人存款提供扎实的依据。

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

充分调动申请执行人提供查询线索的积极性,对其能够提供具体银行或储蓄所的,执行人员做出快速反应,直接持有效证件前往查询、冻结及划拨,以免贻误战机。

3、依职权广泛查询被执行个人存款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但执行人员根据对掌握情况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查询被执行个人存款的,大致界定被执行个人的活动范围后,对该范围内各个储蓄点进行拉网式查询,若被执行个人确有存款及时予以执行。

4、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家属名下存款

对被执行人虽为个人,但可执行其家庭共同财产的,为防止被执行人将现款存在家属名下逃避执行,依法主动查询其家属成员的存款情况。工作中,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查询,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执行信息是可以在法院查询的,但是前往法院查询一般是需要有正当理由,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手续,比如说介绍信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方式,具体的网络查询已经在上文中予以介绍了,需要登录网站进行一定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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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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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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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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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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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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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怎么查询自己的法院申请执行进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第一个、
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你好,拿到立案回执单后怎样查进度?
[律师回复] 拿到报警回执单并不算立案,只是能证明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如果在警方不立案的情况下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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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查询账号如何进行?
社保查询账号可以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者是社保卡等相关的证件,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来进行查询,然后还可以在社保中心打印。同时也可以采取网络的方式来进行查询,必须要输入自己的身份证件号核实之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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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怎么查被执行人进度,我已申请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回复] 按法律规定,你可以积极去查找被执行人的有没有其他财产,如果有的话,你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上便是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失踪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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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执行申请书应当怎样进行审查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对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对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2)是否提供了齐备的申请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3)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在复议、诉讼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而言,还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 (4)行政决定不具有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项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种情形是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第三种情形是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通过对以上四项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做出执行裁定。虽人民对的执行申请只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合法权益,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加附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对人民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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