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矿具体执行数额是什么?
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非法采矿的处罚条件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一些禁止采矿的区域进行采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如果想要采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如果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者吊销,还继续进行采矿的行为,也是构成相应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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