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需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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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时候是需要这个见证律师的,这个时候如果说没有律师的话,那么这个会议就会没有一个见证人。所以这种时候召开大型的会议,一般都是需要一个见证律师在的。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需要吗

一、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需要吗

需要。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企业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对企业会议决议、公告、通知及及出席会议股东和其他人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进行见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年度股东大会是法律要求召开的会议,公司董事在大会上向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业绩或未来前景。股东就董事会选举和重大的公司决策进行投票。

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的人员见证,专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见证,属于“私证”,但有很强的证明力。律师见证一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作指引进行,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

二、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是什么

第二条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十六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是一年一度最大的会议,这个时候都会产生很多的决策,所以这个时候是需要一个见证律师来参与这个会议的。在这个时候如果说股东大会没有见证律师,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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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是什么?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企业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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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是一家收藏品公司,在今年12月份要开一个股东大会,所以问下是不是对于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要到场呀
[律师回复] 有限公司召开的是“股东会”,股份公司开的是“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会,并不需要律师到场见证,法律法规也无强制性规定。
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上是对于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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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需要有律师吗?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需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要律师的见证,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人员的见证,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根据规定,需要两名律师见证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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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都会有律师见证,写见证意见,请问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有没有法律支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的问题,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依据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重大资产置换等临时股东大会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见证中的具体实务,来探讨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与风险防范。
?
一、律师见证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我国《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地点、提案权人、临时提案权、提案的披露等均作了特别详尽的规定,以程序来保障股东实体权利的行使。
?一般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监事会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及《规则》在股东大会通知方面有两处修改:一是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由以前规定的30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20日,临时股东大会15日;第
二,在确定会议地点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改变了以往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随意性。同时,《规则》降低了临时提案权的门槛,赋予了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另外,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首先应当将法律法规新的变化及时告知公司,以改变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适应新规则;
其次,律师应当逐项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与公司沟通,力争说服公司改正;再次,如果公司固执已,认为召集程序有点瑕疵,不会出现问题,而且改正相当麻烦,此时,律师应当向公司陈述利害,即股东大会可能会因召集程序不合法而直接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甚至,如相关股东对召集程序有异议,股东大会因此做出的决议有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
(二)股东大会现场见证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是见证律师现场见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则》颁布之前,曾经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以股东未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登记而拒绝股东参加会议及表决的 情况,由此引发的争议颇多。现在,《规则》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遇到上述争议时,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即使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行现场登记,只要股东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进行了现场登记,也可以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类股东的资格予以认可。
?在确定会议的主持人上,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仍沿用旧《公司法》的做法。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仅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委托总经理主持会议。殊不知,这种做法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况时,
首先应当告知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即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其次,应当审核总经理是否属于公司董事;再次,如果总经理属于董事还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总经理主持会议的决议或在会议纪录说明并由半数以上董事签字予以确认。
?律师能否参与计票、监票工作,是律师见证过程中面临的又一疑问,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此没有规定,有些上市公司便以此将律师排除在计票人和监票人之外,这无疑增加了律师见证的难度。《规则》补充并细化了有关计票、监票,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因此,见证律师可依法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对股东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二、见证律师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我国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在制作、出具的文件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行政或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存在哪些风险呢?笔者认为,风险主要来源于三方面:第
一,律师对证券业务的专业知识理解和把握程度,对专业知识越精通,风险也自然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第
二,信息不对称。在有关信息方面,上市公司和律师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有的上市公司故意隐瞒违法情况,有的则认为有些信息无需告知见证律师,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律师在见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大;第
三,少数律师为眼前利益所蒙蔽,利令智昏,故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记载。
?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专业见证律师,上市公司既是我们的客户,同时又是我们的被监督者,我们需要维护好与公司的关系,以便沟通顺畅、拓展业务,但更重要是完成律师见证的使命,维护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避免律师执业风险。
?面对执业的风险,作为律师如何防范呢?笔者认为:
首先,律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和风险所在;
其次,应当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无法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声明并且在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再次,与上市公司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力争说服公司改正;再次,律师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见证,在原则性问题上,决不能心存侥幸与少数违法公司同流合污。当然,在具体问题上,还需要发挥我们的智谋,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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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是什么?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是指,委托企业委托律师出席企业的股东大会,律师的职责是对企业的会议的决议,会议的公告,会议的通知,还有出席的股东的出席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资格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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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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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不需要。法律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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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是否要律师见证
不需要。法律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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