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
(5)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继续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几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由其继续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
(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还债,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2)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二、如何对被执行人采取行政拘留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被执行人拘留,采取拘留措施的,移送到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情节严重者可以拘留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的,移送看守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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