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立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9
浏览10w+
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19人
专家导读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2、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3、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立案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二、无证行医都有哪些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属于比较常见的行为,但也要满足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的是,非法行医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立案规定
一键咨询
  • 165****16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0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0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4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37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1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3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5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的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一、罪是什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其行为特征是在故意支配下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不可能构成单独的罪,但并不能改变侵吞等客观行为特征的应有属性。因此,也足可以构成与侵吞等行为特征相对应的其他犯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共同构成罪吗保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自由,在刑法领域中何者更为重要,是几千年刑法学家们、哲学家们、社会学家们,甚至伦理学家们孜孜以求、而在我们看来还没有最终破译的难题。一句貌似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则似乎已经接近了破译难题的门槛。然而几千年来的刑法法律史和刑法运作史告诉我们,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堂皇口号下,个人自由是极容易被忽视,甚至被粗暴的侵犯。历史上社会条件下的法外治法,法外用刑,不胜枚举,俯拾即是。撇开时过境迁的历史不言,我国刑法对此采取了何种价值选择,应当采取何种价值选择,这一问题像有的刑法学者深深指出的那样:“确实是一个深省的问题。”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何者为重,没有一个绝对的价值选择标准。某些犯罪规定只能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意味着刑法对特殊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个人自由的承认,但允许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又意味着向社会秩序的方向回归。但是我们还是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法定的这一鼓舞人心的口号下面,基本上是以保护社会秩序作为首先价值取向的,正因为如此,犯罪主体资格原则在刑法总则得到确立之后,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进行变异改造就显得不足为奇了。尽管刑法分则中类似罪的这样规定极为少数,但令人觉察到的,刑事立法的个别规定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已经影响到司法解释,例如罪、职务侵占罪,而这种司法解释的影响扩大到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诸如亲属相勾结的罪共犯等等现象。更令人感觉到,当我们的许多刑法学家们忙于为这种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和实践运作寻找“充足”的理论根据时,个人自由要取得与社会秩序相同的地位,甚至个人自由要取得高于社会秩序的地位,我们还必须耐心地假以时日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现代法治观念的更新。尽管这一过程在我国长期处于初级阶段的目前和未来将是缓慢的、长时间的,但现代法治观念下的刑法迟早要向这个方面迈进的。当然,远水解决不了近渴,在有身份犯与无身份犯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资格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问题,我们否定已有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案例,甚至由此而引发的论证理论,是否也是为了稍微扩大个人自由的天地起到某种积极的作用。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6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华侨非婚生子女如何在中国入户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第二十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的非婚生子女,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婴儿户口登记手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外国华人回国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护照及在国外居住(留)的证明,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恢复户口,同时申请领取身份证即可。    《广州市华侨(原户籍非本市)回国定居办事指南》(为便于说明,以广州为例,具体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派出所):  二、申请条件华侨申请到本市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在本市有自有房产,或者有本市户籍的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本市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申请人与配偶的结婚年限应满2年,且配偶为本市居民户口;为申请人提供住所和生活保障的担保人,须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关系;  
2.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持中国护照入境,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扶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姐户籍地定居的;  
3.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配偶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丧偶人员,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或者,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住(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可随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申请到本市定居。
外国居民企业有没有被列非居民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越来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经营的越来越本土化,外国企业是不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外国企业在我国是不是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但这个问题,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并不太清楚。笔者认为,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对外国企业的税务界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不在中国境内,是确定外国企业是不是按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关键。也就是说,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注意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此类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并不影响外国企业回到其国内按照20%的法定税率进行税收饶让抵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非法行医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立案规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