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押金犯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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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经涉嫌犯罪。可能涉嫌多种罪名。具体的罪名认定需要视具体性质确定:(1)如果押金行为属于合法,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侵占罪。(2)如果押金行为属于非法,则可能会牵涉到诈骗罪。(3)不排除其他罪名的可能性,因为罪名认定要根据犯罪性质确定。
挪用押金犯法吗

一、挪用押金犯法吗

已经涉嫌犯罪。可能涉嫌多种罪名。具体的罪名认定需要视具体性质确定:

(1)如果押金行为属于合法,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侵占罪

(2)如果押金行为属于非法,则可能会牵涉到诈骗罪

(3)不排除其他罪名的可能性,因为罪名认定要根据犯罪性质确定。

刑法》对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处罚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资金挪归自己或他人使用的,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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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押金犯法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挪用押金犯法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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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用户押金犯法吗
已经涉嫌犯罪。可能涉嫌多种罪名。具体的罪名认定需要视具体性质确定:(1)如果押金行为属于合法,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者侵占罪。(2)如果押金行为属于非法,则可能会牵涉到诈骗罪。(3)不排除其他罪名的可能性,因为罪名认定要根据犯罪性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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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会计,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私人,已经很多次了,说也不改。请问挪用资金犯罪吗?犯什么罪?
[律师回复]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二、“归个人使用”和“以个人名义”辨析。
  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固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挪给其他自然人使用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有二个问题:一是挪用资金给名义上是集体单位,实质上是个体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二是挪用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对于第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看资金的收益是归个人的,还是归单位的,如生产经营是个人,资金收益也归个人,当然以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论处。而第二种情况对挪用本单位资金给承包单位使用的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应视承包的内容不同而具体分析,判定的关键也是看挪用资金所带来的利益是归谁所有。如果是归承包者个人所有的,则构成;如果是归集体或国有所有的,则难以构成。
  《批复》明确规定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此冠以“以个人名义”这一定语,显然是对挪用资金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的一大限制。那么如何认定“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人和单位使用呢?笔者认定只要行为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审批手续,私自将资金以单位名义汇出或贷出的,就应视为“以个人名义”,并非指表面上声明或签署个人姓名,因为在单位资金周转过程中,表面上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是不现实的,也是财务制度所不允许的,根本无法实现挪用资金这一行为。
  在实践中有的挪用人在借贷资金给他人时为了蒙混过关,掩盖事实真相,假借单位名义,在账簿上填写了“借出方”贷款人单位的称谓,并且履行了一定的审批手续,但审批是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这种情况下借贷单位资金归他人或单位使用,如果造成资金损失后果的,也应该以挪用资金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确保公司、企业和单位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三、如何理解“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规定。
  挪用本单位资金并非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旅游、购物等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这种情况下,挪用的“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定罪的两个必要条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十分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而“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指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归还,还是指时间不但超过了三个月,而且在案发前没有归还?笔者认为应该指超过三个月和归还两者的统一。如何正确把握,可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执行,即指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仍未归还的。如果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在案发时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不认定是犯罪。
  
四、如何正确把握“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的含义。
  
1、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所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此处指的“营利活动”不仅理解为利用挪用资金用于以营利为目的为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投资、经商活动,如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借贷给他人而个人得利收益的,而且还应当包括利用此资金偿还因经商欠下的债务、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为营利活动服务的相关活动。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法律没有要求挪用时间到底多长才构罪,也没有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如果挪用时间极短、目的也未达到,或者被挪用的资金尚未用于营利活动即归还,可以作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规定挪用数额的大小和挪用时间的长短,一旦挪用便构成犯罪,这主要是考虑到进行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使用和营利活动更为严重。那么“非法活动”是否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呢?根据立法的本意来看,笔者认为是特指而非泛指,应该是指违法程度较大,可能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非法活动,如非法经营、赌博、行贿、走私、吸贩毒、贩卖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等。司法实践中挪用人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
  
五、挪用资金的时间界定和数额计算。
  挪用资金的实行行为是挪和用的结合。“挪”说明不正当性和非法性,“用”即使用资金,该资金一旦失去合法控制,就应认为非法使用的开始,一直到归还前资金均处于非法使用的状态。用和挪是同时开始的,因此“超过三个月”就是从行为人着手移挪资金之日计算,非法占有资金的时间超过了三个月。假如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可按以下原则计算时间和数额:
  
1、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一般使用(非属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用后一次挪用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资金的,数额以最后未归还的实数计算,时间从第一次挪用日算起,连续累计挪用时间。
  
2、多次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一般使用未还或者前次挪用资金归还间隔一段时间又挪用的,挪用的数额应将多次挪用数额相加,挪用时间只能按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其中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
  
3、多次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主要表现在挪用的数额上,对此应以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但是多次挪用资金数额确实很小或者尚未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论。
  
4、同时具备二种或者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行为的,不同形式的挪用数额不能相加,如果几种形式均构成犯罪,择一主罪行为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不数罪并罚;如果几种形式只有一种构成犯罪,则以构成犯罪定罪,其余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正确理解掌握“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和时间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挪用资金的“不退还”是指在法院一审宣判前,由于主观上的不想还或客观上的不能还造成挪用资金未还的就算不退还。而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挪用人或者家属的主动交还,或司法机关告诉责令退还,也可以是司法机关通过其他手段依法追缴的。
  
七、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犯的法律责任探究。
  实务中,挪用资金犯罪往往要经过一伙人的相互协作配合才可完成整个挪用过程。那么如何认定挪用人、使用人和挪用帮助人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在挪用资金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挪用人和使用人不属于同一个人,挪用人和使用人是否对挪用资金均负法律责任呢?不是的,应区别对待,关键是把握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无挪用资金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如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策划或者参与挪用资金行为则构成共犯;有的使用人虽知道款项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的行为,有的使用人就根本不知晓从挪用人处获得的款项系非法挪用的资金,对此,显然不能以挪用的共犯论处。
  这是因为使用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主、客观两大要素。对于挪用中帮助实行犯是否同挪用人构成共犯这一问题,从客观上看,帮助实行犯显然同挪用人有着挪用的共同行为,关键是看其主观上同挪用人是否有商量、策划或受指使的明知情况,即有否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如有按共犯中的从犯处罚,如无则不以犯罪论。
  另外,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挪用者的指使,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挪用者挪用资金归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是定挪用公款罪,还是定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应遵循“从犯随主犯”的原则,按主犯构成的罪名定罪量刑,即以挪用资金罪的从犯论处,而不按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数额不大可以不用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挪用资金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数额不大可以不用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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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履约保证金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的那么就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就会触犯刑事责任,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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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挪用多少算犯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是属于犯法,但构成犯罪的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挪用工程款达到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工程款挪用的不属于诈骗罪,而是属于挪用资金罪或者援用公款罪,挪用工程款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工程款挪用多少算犯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不合法,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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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挪用押金是否构成犯罪?
擅自挪用押金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处理,如果是没有达到法定的犯罪的立案标准的,此时是会被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如果是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此时该行为人就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会被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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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数额不大可以不用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挪用财物共犯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要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进行区分。即谁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应认定其为主犯:其他积极响应、参与策划,提出补充意见或修改性意见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其他在主观上没有挪用犯意,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图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2) 要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划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 共同犯罪的,或在实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应认定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认定为从犯;被迫参与挪 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动的,应认定为胁从犯。 (3)要从获利、分赃情况上进行区分。即一般来说,分得赃款比较多,获利较大的应定为主犯:分得赃款较少、获利较小的,应定为从犯;分得赃款最少、获利最小的,应定为胁从犯。 2、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的挪用公款犯的区分: (1)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即如内部人员勾结外部人员将挪用的公款交与外部人员使用从而获利的,应认定内部人员为主犯,外部人员为从犯;如外部人员提出共同犯罪的,就应看他们在具体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考分赃、获利情况。 (2)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3)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进行区分。 其次,应当根据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无约定和是否分赃获利,对其应承担的数额分别加以认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赃的,按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数额,已经归还的,予以收缴按照事先约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归还的,根据事前约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收缴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协商过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实际上没有获利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根据事先约定,按比例承担挪用公款的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赃,而在获利后已经分赃的。在案发时,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经归还的,按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 例承担,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发时未归还的,根据各共犯实际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担共同挪用的公款数额,并负责退还或退赔,没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而在获利后没有来得及分配,就被有关部门或政法机关查获控制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 刑事责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公款未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损失的则按比例退还或赔偿。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没有协商获利后如何分配,事后也没有获利的。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各自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确定各共犯承担的数额,案发时未归还的,按不同比例退还或退赔。 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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