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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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声称权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为合同中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抗辩权的债权人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不依次履行的合同中,双方有权同时履行抗辩。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同时具有通知和举证两个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人,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或者履行义务存在严重缺陷时,直接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二、三大抗辩权的区别

1、主张权利人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法律义务不同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张权利。不安抗辩权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张权利。

商标法领域的在先用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先用权是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故该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因为如果离开该项制度的保障,他人完全可以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且具有相当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然后反过来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样,在先使用人多年培植的商标信誉可能会因为这种抢注行为而丧失殆尽,抢注者则可以轻而易举地利用他人已经建立起来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声誉占领市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先用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就在于,保护虽没有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从而稳固已有的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很多人不知道三防权是什么意思。三抗辩权实际上是两方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可以在法律事实发生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如果需要适用三大抗辩权,则必须在两方合同中适用。这也是为了促进双方的交易,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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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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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大家都知道在市场经济当中,有很多的人都会需要用到合同,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双务合同中包含了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这三种抗辩权的行使是需要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条件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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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责任时效抗辩可免责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聚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合同规范又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生而又相互冲突的一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生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应只是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非多个违法行为;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数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行为人应分别承担责任。
(2)一违法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而言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身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违法行为本身的复杂性所致。如同一违法行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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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合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抗辩权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六)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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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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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值得提出,“顺序履行抗辩权”这一名称并非唯
一,使用的人也比较少。不过,2020年司法考试卷三第57题选项A使用了“顺序履行抗辩权”一词。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等词语的。仔细说来,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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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不安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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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③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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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意思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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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第6
8、69条的规定反映的是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为给付,当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减少或恶化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时,应当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其义务。其又称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三项要件:
一,双务合同的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时间不同,一个在先,一个在后,如果是同时履行,则只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
三,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可能影响其给付义务的履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
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有哪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较难区分,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比较。
1、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相反,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若没有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仅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不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余地。
正是因为如此,故而法律将行使不安抗辩的权利赋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对方则无权行使。但具体到明示预期违约上,该制度主要是涉及不安抗辩制度所不能包容的内容,即不安抗辩的适用条件之一是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出现其他不能履约的恶化情况,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明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无履行债务时间的先后之别。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预期违约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且是具有确切证据;而预期违约不限于此,明示的预期违约非常好理解,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其所依据的情况主要有:
一、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
二、商业信用不佳,有不能履约的危险;
三、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之危险。
4、法律救济方法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对待给付,但若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债权人仍需履约,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解除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在对方不提供履约保证时,债权人可选择解除合同或不解除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5、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上不同。
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明确向另一方作出其将届期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从主观上以某种积极行为侵害对方的期待债权,其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默示预期违约中,债务人是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它是以债务人不按期提供履行保证为要件,虽未明确向对方传达该意思,但其行为可看出债务人是不能按时履约的,此也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而不安抗辩权,其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或其经营在缔约后明显恶化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不就其何种原因所引起。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4种情况上可看出不安抗辩权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与不安抗辩权相联系的《合同法》第69条所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上,则与《合同法》第108条即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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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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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
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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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债务人债务人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抵押人有先诉抗辩权吗我国的抵押人是担保人中的一种,因此如果抵押人室一般保证人或者是混合合同之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时间与条件: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即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附随义务:对于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义务,还有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除在法定时期具备相应条件外,是否有附随义务,各国规定不一。德国、旧中国民法典对此无规定,而法国、日该等民法则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023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两项附随义务:
①保证人应将主债务人的财产指示于债权人;
②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付追索所必要的金额。日该民法典第455条规定了一项附随义务,即保证人必须证明主债务人有资力并且容易执行。中国《担保法》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对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规定任何附随义务,保证人可以径直行使。再保证与反保证:再保证与反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方式。所谓再保证,又叫复保证或付保证,乃保证债务之保证也。因其非直接保证主债务,而是保证保证人之债务,故属于间接保证,而被保证之保证则称为正保证或主保证。执行效果: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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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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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会产生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具有的先诉抗辩权。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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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2]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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