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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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主要有含义不同、特征不同、对正义的诉讼标持有不同的态度以及诉讼地位不同等区别,从这些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是相当重要的。
民事诉讼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1、 含义不同

共同犯罪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

第三人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特征不同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共同被告是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3、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

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二、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诉讼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分为:刑事诉讼共同被告、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诉讼被告。

最后民事诉讼最为公民最常发生的争议,法律对民事诉讼做了很细致的划分,以至于应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这里面的关键术语也有很多,但是具体解释也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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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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