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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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若第三者未亲自出席法庭,后果因情境和法律规定而异。可能影响判决结果,法院可能采纳其证据但未必经过严格审查。若作为被告缺席,法院可能作出缺席判决。法院也可能延期审理以保护其权益。总之,未出席庭审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决,具体后果因案件和法院裁定而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出庭的后果是什么

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若第三者没有亲自出席法庭现场,可能会产生诸多不同的后果,其最终结果将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境以及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首先,应强调第三者的法定义务。如果该第三者为被告人或与其所涉案件有着直接利益关联的话,则其不参加庭审将会导致司法机构针对他作出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据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对其施以相应的惩罚或责任认定

其次,关于证据采纳问题。即便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法院仍有权采纳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然而,若这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未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环节,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关于缺席判决的可能性。若第三者作为被告方未能出席庭审,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所谓缺席判决,即是指在被告方未出席庭审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最后,关于案件审理延期的问题。有时候,法院可能会出于保护第三者权益的考虑,决定将案件审理延期,以便第三者能够亲自出席庭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这一决定将取决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具体的后果将因案件的具体情境和法院的裁定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怎样参加诉讼的

在行政诉讼中,所提及的“第三人”通常是指那些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他们属于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参讼方之一。

这类第三人有权自愿申请参与审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发出传唤令参与诉讼。

在实践中,无论是采用自行申请还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告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都有可能被纳入案件的审理范围内。

首先,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若是他们自认为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那么便有权作为第三者申请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将基于实际情况做出批准与否的裁定。

其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如果他认为某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与被起诉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间存在利益关系,他同样有权利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总的来说,无论何种方式,第三人都是行政诉讼中的关键环节,他们的出现和参与,能为案件审理带来更全面的视野和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若第三者没有亲自出席法庭现场,可能会产生诸多不同的后果,其最终结果将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境以及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首先,应强调第三者的法定义务。如果该第三者为被告人或与其所涉案件有着直接利益关联的话,则其不参加庭审将会导致司法机构针对他作出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据事实真相及法律法规,对其施以相应的惩罚或责任认定。

其次,关于证据采纳问题。即便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法院仍有权采纳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然而,若这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未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环节,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决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关于缺席判决的可能性。若第三者作为被告方未能出席庭审,法院可能会根据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所谓缺席判决,即是指在被告方未出席庭审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

最后,关于案件审理延期的问题。有时候,法院可能会出于保护第三者权益的考虑,决定将案件审理延期,以便第三者能够亲自出席庭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这一决定将取决于法院对于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第三者未能亲自出席庭审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具体的后果将因案件的具体情境和法院的裁定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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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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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第一审开庭时间是不是要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审程序是从人民裁定受理到做出第一审判决的全部诉讼程序。在所有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一审程序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程序,这不仅因为第一审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程序阶段。更重要的是,这一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的参照,在有关后类程序的法律规定不甚详明时,都需要比照第一审程序中的类似规定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商标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出庭,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提问者,具体看是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还是商标撤销行政纠纷。一般作为攻方需要提供商标知名度证据补强行政程序中证据证明力,作为守方一般要提供商标不近似或自己通过使用商标已经获得知名度的证据来补强行政程序中证据证明力。商标使用证据:最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商标知名度: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的事实;  
(二)该商标被持续使用时间的事实;  
(三)涉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的事实;  
(四)该商标享有市场声誉的事实;  
(五)该商标知名的其他事实,包括曾被侵权并受到保护的情况、市场调查报告、专门评估机构出具的能够客观反映该商标市场价值的报告、行业协会出具的涉及该商标的有关资料等。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事实,可以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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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吗?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当事人,另外,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也可以旁听法院庭审,表达自己的诉求。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因此,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可以是政府的说法是正确的。当然,政府成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有严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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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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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 (1)宣布开庭 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成员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终判断。评议采用不公开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制成笔录,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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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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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条文注释:  本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事实行为。原法用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本次修改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使本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本法中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不包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  

3)行政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  

4)行政行为包括签订、履行协议的行为。  
2、原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被告,即已视为,本法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的范围,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本法所称的:  (
1)本法所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
2)规章授权社会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受其他法律的限制。  (
3)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就是的行为。  (
4)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引讼的,以其所在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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