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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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的留置权的特征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可以产生双重效力;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以及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法定的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

法定的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

所谓留置权,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物。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可以产生双重效力。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有人认为留置权为从债权,这是对留置权从属性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力的本质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1、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因此,只有主债权成立,留置权才能成立。如主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成立。

2、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如在主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情形下,留置权均归于消灭。

3、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返还受债务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不足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处于平等地位。

我国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此时我们在日常说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担保物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出现侵害权益的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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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3、从属性4、债权人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5、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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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
留置权特征: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实现方式: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42浏览 2025-01-20
我不懂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是指什么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br/>留置权的他物权性体现在:<br/>首先留置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留置权人得排他地占有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而且优先受偿其债权,而无须债务人为一定行为。<br/>其次留置权为他物权,而不属于自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br/>(二)留置权为担保物权<br/>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也好,于一定条件下将留置物变价也好,其目的都在于确保债权的受偿,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不是以对物为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而属于担保物权。<br/>(三)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br/>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br/>(四)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br/>由于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的,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br/>(五)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br/>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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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特征
10w+浏览2024-11-11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1、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3、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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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1、物权性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2、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3、从属性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等等。
24浏览 2025-02-16
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br/>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如雇用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br/>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br/>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br/>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br/>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br/>就我国的司法、立法实践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则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间的关联,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债权的发生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该物有留置权。再如承揽人对承揽费的请求权,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较,我国的这种做法对留置权的发生限制得较严。从进一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有必要对留置权的范围适当的予以扩大,如对于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的,亦应认为有牵连关系。例如散会后两人错拿了对方的雨伞,则一方的返还请求权与对方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同一生活关系发生,从而各自对对方的雨伞有留置权。<br/>我国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同属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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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包含什么特征
10w+浏览2023-09-09
留置权属于物权吗,留置权的法律效力与法律特征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与债权一样具有物权性。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特征:1、具有物权性2、不可分性3、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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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留置权的特性有什么
(1)留置权具有法定性,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 (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45浏览 2024-09-16
什么叫留置担保?留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留置担保?留置有哪些特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接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留置具有以下特点: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2.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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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
10w+浏览2023-09-07
质权与留置权有何共性,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质权与留置权有何共性,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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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留置权的特性包括哪些
(1)留置权具有法定性,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2)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3)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发生以与其标的物有牵连性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35浏览 2024-10-09
我朋友拿着自己的发明专利去银行贷款买房子去了,请问银行现在处置质押的专利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法律特征呢?、
[律师回复] 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br/>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br/>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br/>(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r/>(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br/>(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br/>(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br/>(五)质押担保的范围。<br/>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br/>(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br/>(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br/>(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br/>(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br/>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br/>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独占权又分为几项: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除合理使用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非法行使专利权人的独占权。<br/>转让权,即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自己的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许可权,即专利权人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权,以取得经济收益;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项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这是一项人身权利性质的权利;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即指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所享有的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br/>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br/>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br/>(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如下:<br/>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br/>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br/>(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br/>(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br/>(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br/>(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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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留置权是从属物权吗
特征:1、从属性。2、法定性。3、不可分性。从属物权种类:1、地役权。2、抵押权。3、质权。4、留置权。留置权作为从物权的一种,其行使的条件与其他权利并不相同,最主要的特点在与留置权权利人必须占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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