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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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成立的条件不同,以及还有占有的条件不同,同时存在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再者就是消灭不同和权利的实现也是不同的,不同的权利所处理的方式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留置权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留置权就是在债权已到清偿期而未清偿,从而依法的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对于质押权就是属于债务人将自己的财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等债权已清偿时就可以依法的返还,这两种在设立的目的上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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