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结合犯也是属于不同的罪名。
(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三)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四)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五)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六)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七)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二、吸收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具体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行为吸收轻行为,即以数行为中最重的行为定罪处刑,其余行为被该行为吸收;
(二)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如果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为定罪处罚;
(三)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数行为中如果某一行为是为实施另一行为所进行的准备,则该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只按另一行为定罪处刑。
吸收犯;结合犯和牵连犯处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吸收犯处罚的时候要遵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和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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