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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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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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当中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商品本身有问题的话,那么生产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如果是在被服务的过程,利益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就应该是服务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哪些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买到假货怎么赔偿?

买到的假货是一般物品,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如果是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如果买到的物品是假货,则可以向商家追诉三倍的赔偿。如果买到的食物是假货,则可以向商家追诉十倍的赔偿。如果买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生产者应该向消费者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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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补救,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2)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6、如何把握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包括两种情况,即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要求并不一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应当按照哪个法律规定执行才对呢?应当按照“二年”的规定执行。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又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另外的规定执行。
2.对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非侵权损害纠纷,请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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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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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2010年2月,刘某燃放该烟花时,引线自行熄灭,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暴露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燃的烟花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暴露,在用香火点燃引线后,该烟花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万余元。
【分歧】
某花炮厂作为生产者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未按烟花操作说明燃放烟花,存在过错,故应减轻某花炮厂的赔偿责任,本案对此并无分歧。本案的分歧在于销售者李某是否应与生产者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均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是外部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另一方的追偿是内部关系,无论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如何分担,都不应影响他们对受害者承担的外部责任。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追偿。因此花炮厂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李某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亦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李某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在认定作为生产者的某花炮厂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作为销售者的李某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相类似,法官只是法律的传声筒而非造法者,根据连带责任不能推定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方能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联营、代理、共同侵权、债权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判令产品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我国法律虽并未明确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些判例认定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其学理基础在于销售者、生产者对消费者应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学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制度。
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负有不同的债务。
(二)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
(三)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
(四)数个债务人的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不过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说这种求偿关系不同于连带责任中的求偿关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权利人而言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权利救济多了一重保障,但二者仍然有所区别: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的目的,故债务人间具有主观上的联络,各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彼此互相结合,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间并无主观之关联,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各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绝无主观上的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
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认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为了修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性而出现的,尽管我国审判实践中有判例采用了这一学说,但仅能作为审判参考而非依据。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对消费者有哪些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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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到损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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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吗
[律师回复]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求偿主体可以是消费者外第三人受侵害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怎样打产品责任纠纷官司
1、先确定去哪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
2、的具体方法
向提出诉讼,应提交诉状,诉状要根据被告单位数(被告是个人的按人数)附足副本。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无正职时,可由副职担任),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许可的其他人为代理人。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3、对判决不服的解决办法
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后,一般要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将进行审判。对所作判决不服,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诉讼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判书起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向上一级提出上诉,要制作上诉状,写明上诉理由,上一级受理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后,即为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如再不服,可继续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还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不予受理的。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有权呢?简单地讲,有诉权的人方可。什么叫诉权呢?诉权就是提讼的权利。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诉权呢?这就要看他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他是否是案件的权利主体。
例如,一起有关商店出售劣质食品致使消费者中毒的案件,有权要求商店赔偿因食物中毒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是那个中毒的消费者。他与这一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享有诉权,即他有权。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
[律师回复] 对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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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果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帮助。还可以采用调解的形式,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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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损害权益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的损害。例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导致死亡、伤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到漫骂、污辱;消费者的身体被搜查;消费者的个人秘密、个人信息被非法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没有得到尊重;等等。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财产损害包括金钱、时间、可得利益等损害。例如,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者缺斤短两商品花出的冤枉钱;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生命健康损害后支出的丧葬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消费者因退换不合格商品支出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消费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法使用而寻找替代物支出的费用;消费者因金融服务经营者没有履行风险警示义务导致资产减损;等等。 一、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一)对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个人信息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一)对不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的民事责任。 (三)继续履行,返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排除商品或者服务的危险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赔偿损失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实践中有些人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他们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如某人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这些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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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哪个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展销会是由一个或几个经营者举办的,在特定的场所和期限内,由多个经营者集中展示各自的商品,并以现货或者预售方式对外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举办者向参展者收取参展费用,实质上是与参展者共同分享展销利润,举办者负有审查参展者信誉和保证其在展销会期间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会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租赁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与展销会相近似的特征。租赁柜台有一定的租赁期限,承租者使用出租者的柜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者撤出柜台后,受其侵害的消费者便难再向其请求赔偿。而出租者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实质上是与承租者共同分享销售利润。出租者负有保证承租者在租赁柜台期间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承租者在此期间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租者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条规定区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展销会进行期间或者租赁柜台合同存续期间,消费者可以就所受损害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比较容易直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与其交涉,请求赔偿。
第二种情况是,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就所受损害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不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对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责任,他们均有对消费者的损失先行赔偿的义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企业的“户口簿”,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的依据与重要内容。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与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出租营业执照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出借自己的营业执照,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针对营业执照持有人、借用人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违法的持有人、出借人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 有案例如下:王某和李某订立协议,由王某开火锅店,李某出名办理营业执照。某日,甲、乙到王某的火锅店用餐,吃饭过程中,两人均发生头晕、呕吐,经医院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乙住院治疗八天。事发后,被告王某外逃。乙及甲的亲属以李某为被告诉至。审理认为,原告甲、乙到被告王某经营的火锅店用餐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一死一伤,应获得赔偿。被告李某为营业执照持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费用。 这是一起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李某是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是消费关系中的名义经营者,王某是实际经营者,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真正行为人。当营业执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消费者主张权利,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李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实际使用人王某要求赔偿。
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怎么样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 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第三十五条 ………(第3款)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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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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