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犯和即成犯的区别是在于犯罪的结果、不法状态是否持续发生。即成犯:“继续犯”的对称。又称“即时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后,犯罪即告成立,而不存在犯罪行为或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
二、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以上对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界定,
第一,有助于共犯的认定。在即成犯的场合,由于犯罪既遂的同时法益消灭,他人不可能在犯罪既遂后参与进来成立原来犯罪的共犯。如事前没有通谋,在他人杀人后帮助碎尸的,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只可能是侮辱尸体罪的共犯。在状态犯的场合,如盗窃罪,既遂后只是财产不法状态的维持,他人参与进来搬运、销售赃物的,对于本犯而言,因为缺乏期待性,不构成赃物犯罪的主体,故不可能与参与搬运、销售的人成立赃物犯罪的共犯,结局是参与人单独构成转移、销售犯罪所得罪。但对于继续犯而言,情况则完全不同。如非法拘禁罪,在行为人拘禁他人后,他人加入进来帮忙看管被害人的,由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性地被肯定,因而参与人能与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对确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至关重要。对于即成犯,如杀人罪,追诉期限从故意杀人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状态犯如盗窃罪,追诉时效从盗窃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与盗窃后的财产不法状态的持续时间无关。而继续犯,因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续性肯定,如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限应从被害人结束被拘禁的状态,即重获自由之时开始计算。
第三,有助于新法适用效力的确定。由于即成犯与状态犯是在犯罪成立之时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再继续,因而犯罪既遂之后颁布的新法除非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可能适用新法外,新法原则上没有适用的效力,但在继续犯的场合,由于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故在持续期间颁布生效的新法具有适用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事实上肯定了新法对继续犯具有适用的效力。
第四,关系到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对于即成犯而言,人死如灯灭,自然不存在死人奋起反击的问题。对于状态犯而言,由于犯罪既遂后构成要件符合性没有持续,所以通常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例如,被害人不能到盗窃犯家里行使正当防卫权夺回财物。在盗窃的现场或者其他若不及时夺回赃物就会使财物的回复显著困难时,可以实施自救行为,而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继续犯的情况下,因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被持续肯定,显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只要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没有恢复,则被拘禁人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使其释放被拘禁人。不过,有学者指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其实与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无关,问题的实质只是在于对正当防卫构成中“急迫性”的解释的问题。该观点确实值得倾听,但笔者仍然认为,在状态犯的场合作为自救行为处理为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状态犯和即成犯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非常明确的,两者的区别是比较显著的,因为分类的标准都是完全不同的,不管怎么样,状态犯主要指的就是不法状态,持续在一段时间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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