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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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生产假药罪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公共单位生产假药的判处更严重。
江苏省生产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江苏省生产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分子,不仅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会被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不仅会被人民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被判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生产假药的还能取保吗?

要视具体情节而定,比如销售获利的金额,销售假药的数量等。如果情节不严重,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假药情节轻微的话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就不可以取保了,因为不符合条件。生产假药罪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生产的是假药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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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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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四、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五、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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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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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同学聚会上,一个同学喝了很多酒,聚会结束,整个人醉醺醺的,当时他开小车来的,加上大家都准备离开,也没注意到他,然后他就开车走了,结果路上撞到了人,撞完之后也没留下,逃走了,现在是被抓到了,那江苏省醉酒驾驶量刑标准2017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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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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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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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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