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纯正身份犯是属于一般主体吗?
不纯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特殊的身份会导致加重或减轻刑罚。
不纯正身份犯是“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不纯正特别犯”。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身份作为处罚轻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如中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以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条件的不纯正身份犯的适例。
不纯正身份犯与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特定身份作为量刑轻重的法定条件,后者以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前者的身份影响着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后者的身份总是与犯罪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因而直接影响到定罪。
二、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能。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最后一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即采取了这样的设置,即便是无身份者参与,也可以共犯论处。即:参与贪污的无身份者也可能作为共同正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 ,不纯正身份犯就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处罚的依据,对于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的主体,执法人员在乾地判决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身份的犯罪那么在处罚的上面是完全不一样的,其止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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