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累犯的起止日期是多少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再犯罪时间是发生时间还是发现时间
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生到发现一般会出现时间差,犯罪发生的时间就是犯罪行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而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人员、机关发现的时间。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生时间。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立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生时间,而非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定义,立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方向在于一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行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立法所关注,也因而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行为的本身,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行为时间本身去把握,即从犯罪发生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身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行从重处罚的根据。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3、再犯罪时间应从为实施特定犯罪而预备时开始计算
从犯罪发生时间看,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从预谋实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个发展过程,表现在时间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个时间段。那么再犯罪时间应当如何开始计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认定在5年内实施再犯罪,应构成累犯。
二、有期徒刑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根据《刑法》中对于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分别为: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等。
处于有期徒刑期间内的罪犯,如果具有劳动能力,不仅要进行劳动改造,而且还需要参加劳动活动,直至有期徒刑期满,才恢复自由。所以,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做一个积极守法的好公民,否则,法律还是会做出它应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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