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遵循业主使用优先原则,也就是说,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的需要。
在车位难以满足本小区业主自有产权的家用轿车停放需要情况下,宜适当实行非业主自有的外来车辆(特种车辆除外)限制进入小区的措施,以优先保证业主停车所需。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小区应问清楚进入原因。
经许可临时进入小区内的外来机动车短时间临时停放可能影响其他车辆的,车主应当主动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明示联系手机号码。物业秩序维护员(保安)在车辆进入时,应提醒车主或发放友情提示卡,如“人车暂时分离“,必须留下联系手机号,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为小区的道路也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畴,所以不得随便违规停车,否则可能被警告、责令罚款等处罚。公民在小区内违章停车的,物业可以维持停车秩序,但不得拖走违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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