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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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区别是:域名主体具有唯一性,商标主体存在多元性。在域名权和商标权的区别中,域名无相似性的限定,商标侵权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则就构成侵权,而域名却没有要求相似的限定。
侵犯商标权和域名权有什么区别?

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存在矛盾。

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域名的标记性功能在于它比IP地址更易于记忆,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突显的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商业识别意义及其所代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从而为域名与商标各自的特性来看,域名抢注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可能性:

(一)地域性:域名没有地域性限制,它具有全球唯一性,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每人申请成功的域名都是该用户所独有的。但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不同的人所拥有,而且,在甲国注册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乙国也得到保护,只有重新在乙国注册才能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正是商标受地域性限制的表现。因此,当商标权利主体为多重时,尽管各自都有不同的地域享有商标专用权,但他们之中却只能有一个人以该商标作为域名申请注册,这就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与域名产生了冲突。

(二)域名的唯一性不同于商标:商标的种类和构成多种多样,且法律仅限制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也即几个厂家可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生产种类完全不同的产品,如“长虹”彩电与“长虹”服饰,尽管商标名称相同,但后者却不构成对前者的侵权。

(三)域名无相似性的限定:商标侵权中有“相同或近似”的规定,即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不但要求不同,而且要求不能相似,否则就构成侵权;而域名却没有此种限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侵犯了域名还是商标权的何种权益,只要是犯罪行为人有侵犯权益的行为作出时,都是要被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严厉的处罚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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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首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我朋友他们公司的商业机密现在被人给侵犯了,公司的领导要去法院起诉侵犯者,在商业领域中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
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
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
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
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⑴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 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 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 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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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提交形式 投诉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 (一)对投诉人的投诉主张进行反驳,并申明继续拥有和使用争议域名的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书该部分应当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二)被投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当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进行联络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则应当声明被投诉人是否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 (五)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的专家名单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被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代其指定专家; (六)如果存在就同一域名争议所提起的司法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完结,都应当加以说明,并提交被投诉人能够获得的、与该程序有关的全部资料; (七)已经按本规则规定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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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的域名与别人的域名不符,是否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对方侵犯你的商标权,你有权利让他更名字。【法律依据】《商标法》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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