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其中的认罪协商),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有明确的准法律规范依据。
它是由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水平决定的,也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的需要。
为了保证侦查阶段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明确调查取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把侦查着力点放在调查取证上;规范认罪协商行为,坚持依法讯问、依法从宽、信守承诺,并划清正当的引诱欺骗谋略与非法引诱欺骗的界限;强化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真落实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强化检、法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
二、认罪认罚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
(一)、认罪认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最后,认罪认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刑侦阶段是还原案件的过程,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可以对后续的法律判决起到作用,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这很大程度上激励了当事人的心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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