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追尾谁的责任如何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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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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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自己的车辆被追尾通常都不需要自己来负全责的,一般由后面车辆承担责任。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多,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难免会遇到大大小小的事故,对于追尾这种交通事故,通常不严重的情况下是由双方驾驶员协商解决,无需交警出警。
汽车追尾谁的责任如何负责

一、汽车追尾谁的责任如何负责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1、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汽车追尾很常见,此时事故的处理也很重要,否则可能造成二次事故。希望大家在处理追尾事故的过程中,不要忘记责任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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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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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提起追尾事故,很多驾驶员都知道,在快车道上发生的追尾事故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最为强烈:因为车速普遍较快,所以一旦有两车追尾,后面很可能就会牵连一串,这也就是被人们称为“串车”的常见现象。当然,我们不可能因为快车道内易发生追尾事故就“因噎废食”不走快车道。除了使车速始终保持在限制速度之内,还要改掉一些“坏毛病”。
在环路上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情景:一辆车在快车道上慢悠悠地走着,跟前车拉着一大段距离,而它的后面却跟着一串着急而又无奈的车,整个快车道因为这一辆车而变得比慢车道还要慢。这样的现象用一句不太好听的俗语形容便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驾驶员在快车道压速行车,其不良后果有两点:一是容易造成数辆甚至数十辆尾随车辆受压,使车速提不起来,“快车道”名不副实二是容易造成后车司机烦躁而急于超车,使得路段秩序混乱,同样也不利于安全。
不少追尾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后车司机精力不集中造成的,哪怕就是那一瞬间也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有的驾驶员习惯在开车的同时打电话、天马行空地想事情、抽烟甚至吃东西等等,当有突况时,这都会影响驾驶员及时做出应对措施。所以,既然您选择了在快车道行驶,就一秒钟也不能走神。
在快车道还经常能碰见一种特悬的事:大家都走得好好的,突然有一辆车减慢速度,打着灯要往右并线,因为司机可能刚刚想起来要在这个出口出去。于是,后面的车必须一辆接一辆地急刹车,几个车道相继拥堵,甚至发生严重的追尾事故。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只能是每个司机都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到达目的地的路线,如果拿不准什么时候该驶出主路,就不要轻易进入快车道,这样无论是减速还是并线都能把对他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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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是题目中后面的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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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
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
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
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
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
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期限是多久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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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追尾老人人力三轮车,负哪些责任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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