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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后多久做除权判决?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二、申请除权判决的条件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申请除权判决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除权判决,需要在申报权利期间之后一个月之内提出相应的申请,在公示催告的期间如果没有人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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