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由于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协议离婚。
另外,在诉讼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委托律师代为代理离婚案件诉讼事宜,但案件开庭时,离婚案件当事人也应当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婚姻案件除离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由于不理解离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离婚调解和判决,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无法判决,到处寻找当事人询问其关于离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在离婚案件当中认为自己没有办法处理好相关的事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并且这种委托的权限可以是一般授权,也可以是特别授权,这是法律当中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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