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调解对受害者是否有利?
医疗事故调解对受害者是有利的,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司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种私下协议,因此,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协议书毕竟属于双方的和约,因此,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医疗赔偿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需要撤销的除外。
二、医疗事故和解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一旦对医方的治疗有质疑,就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复印、封存病历。避免耽搁时间过长,产生篡改病历之嫌。医方如不配合,可要求卫生局监督进行。
2、切忌未查明原因之前与医方发生冲突,从而对以后的调查取证起到不利的影响(例如医院刻意隐藏、销毁证据不配合调查)。
3、找专业的医调律师,避免走弯路,能够得到合理的策划及建议,增加调解的成功把握。
4、与代理律师及时沟通,如实告知,接受律师的建议做好准备,避免因意见不一致导致时机延误、事与愿违。
医疗事故调解这个环节并不是必须的,只不过说双方当事人如果都有意愿调解的话,可以按照其要求来组织调解,这样的调解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可以避免产生更大的纠纷和矛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