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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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着科学、客观的原则;本着独立医疗事故进行针对性技术鉴定的原则;本着及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则;本着保守秘密的原则等。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本着法制原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着科学、客观原则;本着独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本着及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本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离原则;本着保守秘密原则;本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属于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其活动过程必须毫无例外的依法受到监督。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实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独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相关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七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条医疗过错鉴定实行回避、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是否成立是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详细准确的鉴定才能决定的,需要双方向医疗事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的材料,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进行详细的判断,这个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以及相应的原则,最大程度的保障患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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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本规则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鉴定活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过错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方、当事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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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一个朋友是医生,有一个病人在治疗时死亡,现在有人说他们医疗过错,不知道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医疗过错的鉴定原则
  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的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 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 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3、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 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发展。需要 注意的是,医师使用裁量权时必须兼顾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
  
(2)医疗尝试原则。
  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四、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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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 ,我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我国法律对医疗过错怎么鉴定的司法规则是什么?具体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回复] 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为了确定医护人员没有尽到的注意义务,给患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在经过了医疗过错鉴定之后才能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进行鉴定,然后确定责任进行赔偿。那么你知道怎么缴纳这个医疗过错鉴定的费用吗?
一、怎么缴纳医疗过错鉴定费用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二、怎样提起医疗过错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2)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存档。
(3)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
(4)查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5)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等。
(6)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7)一经受理,以邮政信函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查收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书面材料,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书。
(2)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
(3)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第1条第(2)、(3)项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4)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等。
(5)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6)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收取司法机关的委托书。
(2)查核司法机关送达的所有材料并建档。
(3)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第1条第(2)、(3)项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4)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等。
(5)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6)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方式分别向司法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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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疗过错最新司法鉴定规则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4、配合专家的检查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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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李某的亲戚在医院做手术发生了意外,现在要做鉴定,想问下关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呢?有哪位可以为我解答下呢?
[律师回复] 一、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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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住院期间遭遇医疗事故了,现在正在处理维权的事,我想先问一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的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 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 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3、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 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发展。需要 注意的是,医师使用裁量权时必须兼顾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
  
(2)医疗尝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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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名医生,出了医疗过错,现在想请教一下相关专业人士,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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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医疗过错的鉴定原则
  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的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 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 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
  
3、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该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时, 对采用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发展。需要 注意的是,医师使用裁量权时必须兼顾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
  
(2)医疗尝试原则。
  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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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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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四、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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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3、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4、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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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医疗过错的方法:1、将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3、由司法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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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  第三,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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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怎么进行鉴定 一、医疗过失在哪鉴定 医疗过失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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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怎么鉴定
鉴定医疗过错的方法:1、将病历、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3、由司法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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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鉴定手续
[律师回复] 医疗过错鉴定流程: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补充鉴定的情况如果在鉴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能够通过补充鉴定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重新鉴定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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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2、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3、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 4、社会评价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 造成医疗过错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 (2)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 (3)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 (4)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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