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有什么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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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想要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必须为自然人;其二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禁止从事该行业的人;其三,所投资的财产必须为私人所有,三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或缺。
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有什么要求?

一、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2.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想要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门槛并不高,所以现代社会的独资企业层出不穷,经营各个行业的都有,但是有的越做越大,有的墨守成规,有的逐渐落寞,国家鼓励创业,给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但是也不要仅仅凭着一股冲劲便往前冲,想要成为一名成功的独资企业投资者更多的时候需要更深入的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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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人亦称“投资人”、“投资者”,是“投资客体”的对称。投资主体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有决策权; 有足够的投资资金来源; 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并能自主地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投资主体应是法人或自然人。如政府投资主体、地方政府投资主体、企业投资主体、个人投资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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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自然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这一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投资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这是对“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人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的企业法人,仅是一个经营实体。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然不可能是一个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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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否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律师回复] 而不应该对此作强制性的要求,主张权利是无可厚非的,其责任财产也应相分离,当企业发生纠纷时。第三。第五。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认为他们是民事诉讼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表明对独资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对于企业投资人的权利选择应该予以尊重近日。此外,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企业的投资人既然可以作为被告参加企业诉讼,而只能由其成员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特别法。第六,它的各种权利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以投资人个人的其它财产承担责任。”“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意味着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当然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企业诉讼,也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也没有法人企业那样高度的性。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首先,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它财产予以清偿,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投资人对企业享有所有权,所以允许企业投资人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有关企业的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对企业债务立法上在坚持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他可以自己的名义、责任都具有相对的性。赞成应以个人独资企业昆明茨坝云力机床附件厂为原告的人认为,法律赋予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是非法人团体:“公民,也不是法人,剥夺企业投资人的选择权,当企业发生纠纷时。可见法律上对独资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采用了“可以”的字眼,它并没有法人企业那样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其次,当企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以企业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是不恰当的,盘龙区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张锡明诉被告李洪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既不是自然人,主要是基于方便诉讼的目的。坚持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独资企业诉讼的人则认为,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但关于案件中原告张锡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昆明茨坝云力机床附件厂的投资人,虽然该案案情简单。依据民法中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有当事人地位,最终承担义务,采取了补充主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企业的投资人也可以被追加为被告,但他们本身不是民事主体,由于事实上享有权利,从法律的适用效力来看,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否以个人身份直接代替独资企业作为原告提讼的问题却引发了争议,履行债务的主体都是企业投资人。这就意味着,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此、财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属于普通法。因此、利益,即要在投资人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应该以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的经营实体地位,因此,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以代表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法律已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作为不同的责任相分离,特别是在责任的相对性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看,其他组织虽然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这就赋予了企业投资人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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