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要书面通知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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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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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要书面通知,我国《公司法》第74条第3款当中,对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说明,也就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之下,公司内部的股东对于股权的转让是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要书面通知吗?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必须要书面通知吗?

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要书面通知,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足法律关于公司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规定,以避免公司内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发牛冲突。同时,这一规范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准则。

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之问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为维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进入。

(2)保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起来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二、法律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我们国家《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限制性的要求,必须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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