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纠纷的确认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通常情况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主要会包括下列情形:
1、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2、瑕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具有明确法条予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如果当事人在目标公司注销后对目标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资格或股份比例存在争议时,不应再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而是应结合具体案情后再行确定。可以具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资格的应包括公司发起人,公司出资人、公司原有股东,公司股份受让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或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
法律意义上的资格,是指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相应地,股东资格,则是指法律主体取得股东地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能力或条件。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如股权确认纠纷中,认定当事人是否享有股权实际上就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股权转让纠纷中,股权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决定了该股权转让是合法转让或是无权处分;在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时,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决定了其是否需要承担股东责任;同样,股东资格的认定对于各类股东权如投票权、知情权、派生诉讼权等权利的行使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股东资格代表着股东在该股份公司所处的权益和地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存在资格纠纷主要针对当事人在具体持股数额、比例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和问题展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或者程序来进行确认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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