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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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是可以申请执行的,确认之诉具有执行效力。根据当事人提出诉讼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把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而股权确认之诉就是确认之诉的一种。
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一、公司股权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可以执行,确认之诉的执行具有执行效力。从定义上看,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所以,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并不具有执行性。

根据当事人的提出诉讼的内容和目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而股权确认之诉就是确认之诉的一种,而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因此,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二、股权分割是什么意思?

股权分割是现在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导致股权分割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资合和人合双重属性的组织形式,这种特殊性决定其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股权转让限制少,在处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时直接分得股份数额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数量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则由于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上、下限的规定,决定了涉及分割股权时要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限制等项问题。这一系列的特征要求在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和公司人格。

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股权的方式就是股权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权分割时操作步骤不同,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限制性,因此在分割股权是要考虑公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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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确认之诉的执行具不具有执行效力,我朋友感觉对方没有执行效力,但是不知道感觉对不对
[律师回复] 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综上,笔者认为,仅有确认之诉判决的案件是不适宜进入执行程序的,它只能作为发生给付之诉胜诉的前提和基础。在前第一个案例中,原告提起第二个诉讼,要求搬出属己的房屋是应得到支持的,而不适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规定。第二个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要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必须应再有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民诉法》规定,案件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决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鉴于此,在审理此类确认之诉案件时,如已经发生侵害,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进行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院为了避免这种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曾有过类似的要求。当然,原告坚持只确认之诉的,如果发生侵权,须再次诉讼,明确给付内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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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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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要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要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法》解释
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公司股权确认应该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对公司股权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应由股东签订协议,足额出资,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才能说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对公司的股东身份、持股比例进行明确,成为公司股权确认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等,这些都可作为判断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 至于司法裁判标准,也从过去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的原则过渡到现今的内外有别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审查标准上不再一律以工商部门登记中注明的股东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上的审查到实质上的认定,如果公司的股权确认不牵涉纠纷当事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会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再根据案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如果牵涉第三人,则会从维护社会交易稳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以工商登记部门的文件为准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涉及公司与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上面登记的股东可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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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可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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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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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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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应该怎么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应该怎么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确认股权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许签订代持股协议的。实际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实际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公司法》解释
三,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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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可以执行财产吗,你电话是
[律师回复]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直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故确认婚姻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为离婚是以原有婚姻关系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无效婚姻当事人谈不上离婚。本案所涉及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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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之诉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即如果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属于确认之诉的,那么该生效判决是不能进入到相应的执行程序中的,因为如果想要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且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给付内容,具体的确认之诉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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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父亲和他的朋友约定并签订协议.父亲出资以他朋友的名义和另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公司.父亲和朋友约定每个月支付他薪水.但公司的分红与他朋友无关.分红前3年父亲的朋友都将分红转给父亲了.但今年朋友拒绝转给父亲分红.父亲想以隐名股东起诉确认股东身份.可以吗?
[律师回复] 第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第
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第
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我叔叔从小家境比较优渥,所以有自己的公司的其他不同类型的投资,很多投资都不参与他们的管理,只参与他们的效益分红,工商认定书一般没有叔叔的名字,可是叔叔现在想撤销几家公司的投资,卖掉自己的股权,结果其中一家公司以叔叔仅仅只是投资未参与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觉得叔叔没有股权,叔叔就认为对方无理取闹,叔叔投资了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理应有股权,请问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权确认吗?
[律师回复]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股权,但由于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均显示由显明股东持有,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因为股权价值及收益的不大增大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显明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完成股权显明化、因显明股东原因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或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无效,或者在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通过上述方式,有效保证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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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之诉后法院如何执行?
股权确认之诉后法院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来进行执行。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首先必须是有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也就意味着在此之前必须要经过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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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确认书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一、乙方在 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25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二、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三、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四、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五、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代 持有 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时间: 年 月 日
我一年前的时候投资了一家公司,那个时候那家公司特别的能赚钱,我就觉得可以分一杯羹,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就成为了隐名股东,只是现在需要确认,一般隐名股东的身份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
一,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情况完全了解,则隐名股东随时有权以显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身份,并依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如果隐名股东出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按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办理。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债权。 第
二,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投资情况并不知情,而此时隐名股东主张确认股权的,是否应当予以确认。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成为实际股东的,可申请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约定的,应按照章程的规定。
2、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等。在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以形式为准,凡是已经工商登记的事项,除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虚假陈述外,均推定为真实事项并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隐名股东对确信登记真实而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得以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对抗,以此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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