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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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不予受理或者是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然了,驳回起诉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可以适用裁定的。准许或者是不准许当事人撤诉以及终止诉讼都可以通过裁定方式来解决。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二是虽属法院主管但不属该人民法院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起诉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法院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起诉

起诉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起诉,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法院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法院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法院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民事裁定书的样式是什么?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

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类型的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是需要下达裁定或者是下达判决的裁定,主要指的就是程序方面的,比如说当事人已经申请撤诉了,就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来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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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必须合乎法定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具体地说,一是案件不属于人民主管;二是虽属主管但不属该人民管辖;三是法律规定暂时不能的。受理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启动与否,故应用裁定。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直接关系到该能否对该案行使审判权,不可不慎重行事,认真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有理,应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审查认为异议无理,也应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三)驳回 涉及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驳回原告,重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问题,故用裁定形式。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涉及实体问题,但又与程序密切相关。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提出后得不到及时解决,必然影响程序顺利推进。故法律规定解决这两个问题要使用裁定。凡符合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条件者,人民裁定同意保全或先予执行,反之,裁定不予同意。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事关他们的处分权利。但在我国,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辅之以人民的审查。撤诉成立与否,关系到诉讼程序能否继续进行,故人民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都要使用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终结诉讼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二者直接涉及程序,必然适用裁定。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中笔误是纠正判决中的局部失误,不是从根本上改变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用裁定形式比用判决形式更加合理。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中止或终结执行涉及的是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是有条件的。合乎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裁决书经当事人申请,应作为执行根据,但法律要求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法律文书无误时可交付执行,法律文书有误时,若开始执行便会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不予执行的人民须用裁定。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这是一项弹性规定,目的在于适应民事审判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适用裁定的事项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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