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个人如何拥有武汉户口?
公民个人拥有武汉户口,首先必须是在满足当地的落户条件政策的情况之下,然后完成手续的办理。首先要满足落户条件,满足了之后,到单位去拿着集体户口的那页,到要落户的派出所那办理落户申请,拿到了申请之后,就带着落户许可和集体户口页到集体户口的派出所进行迁移户口,再到要落户的派出所落户。
区别一:挂靠在单位的集体户口,已属于武汉市常住户口。因此迁移户口不受落户政策的限制。
区别二:学生集体户口是不能在武汉市内任意异动的。
区别三:户籍挂靠在人才市场的武汉市集体户口,若毕业后两年内同在汉企业签署就业协议,只需购买一套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所(新房需“两证”齐备,二手房除需房屋“两证”齐备外,还需确认原户主已将户籍迁出该房屋所在地),便可将集体户口从人才服务机构迁出,落在其所购房屋名下,并向所在辖区公安部门递交武汉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这里所说的“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既没有面积限制也没有价格限制,既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注意:中心城区的集体户口不能迁往远城区,远城区的集体户口也不能迁往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户口与远城区户口不能互迁。所以在买房时,也需要考虑这个因素。
二、户口迁出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对不符合迁出登记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2、迁户口程序中规定有:在迁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中注明迁往地的详细地址和时间。对全户迁移的要收缴《居民户口簿》,并予以销毁。
3、签发《户口迁移证》,交申报人核对。
4、填写《迁出登记表》。
5、收存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材料,存档备查。
6、将注销后的《常表》按规定另册保存备查。
公民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不迁或迁出后未落户又返回原居住地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问明情况后,对理由正当的,凭原《户口迁移证》恢复常住户口,收回《迁移证》附载原存根上,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的原因,注销迁出登记。
公民因故延期而使迁移证超过有效期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况后,可补发新的迁移证,原证收回并附在原存根上作废。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在武汉落户的话,那么必须要和和当地的落户的条件,比如说肯定是有积分落户或者是有投靠落户以及人才引进落户等不同的情况,之后就是按照不同的方式落户,来完成不同的手续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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