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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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害者收集的医疗事故证据应该包括了就诊时候的病历;在医院治疗时的化验单;治疗时缴纳费用的单据;如果患者死亡的话还有尸检报告。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
受害者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一、受害者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

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医疗事故的立案标准首先是医务人员没有遵守医疗标准对患者进行治疗导致了患者的身体损伤;其次就是在患者危急的时候没有正当理由进行不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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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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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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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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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受害者怎么办
保留聊天和转账记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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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被集资人面对警方的调查,应积极配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很多被集资人因尚能获得利息分红,或者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抵触侦查机关的行为,影响证据的收集、强制措施的开展,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二,保管好投资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案发后,非法集资受害人要及时上交相关证据,一来有助于赃款的追讨,二来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认定涉案金额,以明确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处罚。

三,案发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通过正确的渠道,理性地反应自己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最后,人民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投资者要增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要被犯罪分析利用了自己追求财富的心理。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投资者,在投资时要仔细看好合同,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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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非法集资受害者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再经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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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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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集资人面对警方的调查,应积极配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很多被集资人因尚能获得利息分红,或者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抵触侦查机关的行为,影响证据的收集、强制措施的开展,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二,保管好投资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案发后,非法集资受害人要及时上交相关证据,一来有助于赃款的追讨,二来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认定涉案金额,以明确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处罚。

三,案发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通过正确的渠道,理性地反应自己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最后,人民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投资者要增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要被犯罪分析利用了自己追求财富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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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害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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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受害者如何追回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是一种诈骗行为,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也就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骗取集资款项的行为。诈骗者通过非法集资的手段会诈骗到大额资金,对受害者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当意识到自己被骗之后,集资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如何追回
一、集资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如何追回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二、集资诈骗根据现有的刑法及最高的解释,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三、具体表现(
1)携带集资款逃跑;(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集资诈骗受害者的资金如何追回如果被骗人要求诈骗者返还钱财没有成功或者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以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会予以受理。对于非法集资这一行为的判刑标准是根据诈骗的金额来判定的,同时个人诈骗和单位诈骗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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