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税收行政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三是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四是审查是否有管辖权;五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六是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对于税收行政诉讼的条件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税收类型所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当事人如果发现有关税收的事项存在错误或者异议的,可以向税收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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