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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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等等。
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种类

一、夫妻个人债务有哪些种类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共债共签明确了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证明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为债权人,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防范,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方式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虽然“共债共签”原则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因为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关系到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人格权利,这些价值在法的价值位阶上高于效率。

个人债务当然通过个人财产还,当然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债务方享有的份额。夫妻间的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明知或对债权人有利,不对债权人形成对抗力。既然是共同财产,也应当留下另一方的份额。这是与共同债务偿还结果不同的表现,共同债务用全部共同财产偿还。而个人债务只用共同财产中个人的份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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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种类
1、按结婚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债务。2、按双方是否共识为标准,可以分为共识的个人债务和未共识的个人债务。3、按个人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合法性个人债务和非法性个人债务。4、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可以分为家庭性个人债务和非家庭性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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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夫妻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履行抚养、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二.夫妻对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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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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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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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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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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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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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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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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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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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种类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妹之间互有扶养义务。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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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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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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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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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分类
[律师回复]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分类
[律师回复]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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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种类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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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一)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
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
(二)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辟谣】
婚后的债务夫妻一定要共同偿还?
真相:不是
解析:
首先要区分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一,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夫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如果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负责偿还。
【提醒】
夫妻有债务怎么离婚?
1、夫妻有债务可以照常离婚,可采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
2、只是在离婚时,需要对债务进行认定和分割,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便可前往民政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4、不能协议离婚的就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
婚后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四种:
1、统一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国家立法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3、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4、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哪些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
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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