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特点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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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复议的特点包括: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以及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税收复议的特点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需复议。

(2)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首先,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不存在争议对象,当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复议。其次,当事人不眼,否则即使存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也不自动发生。再次,进行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原处理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

(4)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5)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规定可选择的复议之外,税务争议案件未经复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实体判决。

(6)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行政复议的情形的,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符合实际的,我们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也是可以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比如说除法律规定可选择的复议之外都是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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