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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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质得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较小,法官只能运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期限短,且必须在30日内审结;判决为终审判决,而且当事人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质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较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官只能运用简易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期限短,必须在30日内审结;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小额诉讼设立的价值是什么

1、降低诉讼成本。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灵活的起诉方式可以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直接诉至法院,避免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成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相对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更为低廉。

2、节约司法资源。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组织简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小额诉讼案件可由书记员或法院的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先行处理此类案件。这减少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处理方面。

3、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更为灵活,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的限制。当事人双方未商定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以准许。庭审程序更为简洁,与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不同,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可以同时进行。审判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步骤。小额诉讼审限较短,故在举证、庭审阶段相对简化,涉及小额诉讼的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这些规定有利于小额诉讼的高效及时的处理。

4、有效防止当事人滥诉。有些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考虑,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滥用诉权,接到判决后提起上诉。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没有上诉权利。这有效遏制败诉一方的滥诉行为,减轻上级法院的案件压力。

小额诉讼程序是顺应时代发展产生的并且正在发展中的未成熟的一种诉讼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创建的一种新型的程序,其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主要创建目的不光是为了完善司法程序,还是为了更加方便人们的生活而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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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 ,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2. 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3. 注重调解。4. 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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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可立即开庭审理。
(2)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3)人民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裁定驳回。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4)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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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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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为一审终审小额速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现将该解释规定的亮点解读如下:  
1.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否强制适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地区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实际上新民诉法的规定属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立法例,即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应当注意的是,结合新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因小额诉讼程序属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对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超出标准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即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双方矛盾争议是否大、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等因素综合考量。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  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述第二、
第三个条件尚好掌握,对于第一个条件如何界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采取“列举”加“排除”式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不得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钱给付案件,对于非金钱给付类案件,只要满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个条件,同样可以适用。而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简易程序排除适用的案件,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包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这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系简易程序,上述案件被简易程序排除在外,同样小额诉讼程序亦不能适用。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  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程序转化问题,新民诉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简易程序可转化为普通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转换,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可按简易程序的规定处理。在具体的操作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程序转化原因进行了列举。而程序转化因其并非案件的重新审理而是案件审理的继续,司法解释规定对先前进行的审理环节确定的事实,不必再进行举证质证。  
4.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一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为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管辖异议规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此应注意的是,在驳回异议裁定作出后而生效判决作出前,发现原审确无地域管辖权的,依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原审可不启动再审程序而直接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的裁定。  二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民诉法司法解释充分肯定了当事人的审理程序异议权,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界定为开庭审理前。这是便于审理程序的尽早固定和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当事人开庭后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意味着原来已经进行的审理环节因审判组织的变更而要重新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
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

1)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是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1)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
2)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
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在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

1)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是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1)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
2)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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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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