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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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不会支持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定情形是,债权人请求对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的,还有因为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等情形。在一般的债权关系中,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债务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债务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三、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是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的,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依法提出上诉。另外要注意,普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债务债权人应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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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诉讼案件都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如果超出诉讼时效被告可以行使抗辩权,但是对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缴付出资请求权以及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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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形有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权不予支持的情形如下,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的利息的请求权,要求兑换国债,金融债券本息的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诉讼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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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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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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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支持的情况主要有,对于存款本金以及利息的请求权,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诉讼时效抗辩的,其次对于基于投资关系所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这种也是不我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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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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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律师回复]
一、后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后履行一方要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后履行抗辩权脱胎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两者除了履行顺序上的差别外,没有别的不同之处。所以,后履行抗辩权应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牵连性,形成对价关系。
(二)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的确立,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坐出租车,先乘坐,到目的地后付款;坐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三)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即完全没有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延迟履行、部分履行和瑕疵履行。对延迟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向对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可以与对方延迟时数相当的时日顺延履行,例如,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延迟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履行义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对部分履行,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对先履行方的部分履行,后履行方可以支付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这种拒绝须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完成前,债权人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另外,如果瑕疵履行危及合同目的,后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后履行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只是产生暂时中止履行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方的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它属于延期抗辩权。如果先履行方纠正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届期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后履行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赁物,承租方有权不付租金。
(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例如,供货方交付假冒商品,购买方有权不付货款。
(三)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会。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形
[律师回复]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连带关系。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的。如果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价金,而被告主张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或债务业已被抵消或免除从而表明债务实际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请求权,那么被告在此情况下已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是主张自己无履行的义务。因此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另一方面,尽管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存在的,但如果双方债务未同时到期,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履行债务是,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若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原告按照债务的本旨履行了债务,则债务的对立或牵连状态已经消灭,同时履行抗辩问题也就不再产生了。然而,原告若已构成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则被告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我们认为,仅仅提出履行,并不意味着原告已做出履行,更何况在提出履行后,也会发生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问题。既然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也会使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仅提出履行也应使被告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被告可能根本得不到对方的相对履行,或者所得到的给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则被告将会遭受不利后果,这对于他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的机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迫使他方履行合同。这样可促使双方同时履行其债务。但是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经遭到毁损或灭失等),则只能使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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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定情形是,要求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等请求权,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因为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情形。除了这些债权请求权之外,一般的债务债权纠纷,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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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三、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虽然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异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无论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如何,对方均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该抗辩权的滥用,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适用。
(一)合同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约定,合同双方所负之义务是彼此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对方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理由。在下列场合,可以认为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
(1)在混合合同中,合同规定了数项债务,各个债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某个合同中将买卖、租赁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一起,各个条款之间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合同规定了数个义务,各个义务之间是彼此的。
(3)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但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主要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可以认为其间存在对价关系。总之,如何确定双方义务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定,并参考交易惯例等综合考量。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信原则之要义在于,其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负相互协力、保护、协助、忠实、保密等义务;其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该原则的利益均衡原则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中的体现为: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违约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但是该不足的数量甚微,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其轻微,无明显损害于对方,或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对方的履行时,则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照该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后履行一方没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发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是其极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法为保障其利益,另在第68条和第69条中设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适用于什么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义务,到同时履行的时间该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例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现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
(2)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例如一万吨大米的买卖合同,卖方只有八千吨大米,尚缺二千吨,买方应当在同时履行日期支付八千吨大米的价金,有权不履行二千吨大米的价金。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而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性质,所以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必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到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的牵连关系,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并且均已届履行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果履行仅有细微的瑕疵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履行必须是可能的,否则只能解除合同。
三、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虽然各种违约形态均可以异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无论违约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如何,对方均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该抗辩权的滥用,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适用。
(一)合同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约定,合同双方所负之义务是彼此的、无牵连关系,则一方违反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对方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理由。在下列场合,可以认为合同义务不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
(1)在混合合同中,合同规定了数项债务,各个债务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某个合同中将买卖、租赁的有关条款均规定在一起,各个条款之间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合同规定了数个义务,各个义务之间是彼此的。
(3)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关系。但如果附随义务的履行直接影响主要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可以认为其间存在对价关系。总之,如何确定双方义务是否具有牵连关系或对价关系,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规定,并参考交易惯例等综合考量。
(二)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诚信原则之要义在于,其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负相互协力、保护、协助、忠实、保密等义务;其重要功能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该原则的利益均衡原则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中的体现为: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违约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如果一方交付的标的物数量不足,但是该不足的数量甚微,或交付的标的物瑕疵极其轻微,无明显损害于对方,或一方违约并不影响对方的履行时,则对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如果法律、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照该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后履行一方没有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不发生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但是其极有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对于这种情形,合同法为保障其利益,另在第68条和第69条中设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以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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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不予支持的情况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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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履行瑕疵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履行瑕疵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履行瑕疵抗辩权的情形是什么
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并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违约金。
《合同法》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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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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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担保法
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
(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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